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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简化银行、邮政、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2-17 10:50来源:未知 作者:梅州保协 点击:
进一步简化银行、邮政、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简化银行、邮政、保险公司保险
兼业代理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修订)

 【 粤保监发〔2014〕77号】
 
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外资银行总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广东省邮政公司,驻粤各保险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行政职能“减、放、转”的工作部署,提升保险监管和服务水平,广东保监局决定进一步简化银行、邮政、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及有关事项安排
(一)明确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体制
1.驻粤银行法人机构负责对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辖内分支机构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统一管理。银行法人机构不在广东的,由法人机构指定一家省级分支机构(原则上为设立在广州地区的省级分支机构)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2.驻粤银行法人机构或由法人机构指定的省级分支机构出具对广东辖内分支机构的代理保险业务承担管理责任的声明书或授权书(声明书和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
3.驻粤银行法人机构或由法人机构指定的省级分支机构根据《广东银行、邮政、保险公司等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办法》(附件2)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简化行政许可流程
1.驻粤银行法人机构或由法人机构指定的省级分支机构向广东保监局申报各级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提交申报文件和分支机构清单(在该清单中填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照编号信息)。
2.驻粤银行法人机构或由法人机构指定的省级分支机构向广东保监局报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时,在“广东省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备案登记,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报告材料。
3.广东保监局向驻粤银行法人机构或由法人机构指定的省级分支机构发放一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该许可证效力覆盖该银行在广东辖内的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效期与驻粤银行法人机构或由法人机构指定的省级分支机构持有的许可证所示有效期一致。
4.各银行应做好换证工作,具体要求见《银行、邮政、保险公司等机构原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工作指引》(附件3)。
二、广东省邮政公司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具有相互代理资格的驻粤各保险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参照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及有关事项执行。
三、换证工作时间安排
2013年底已按照《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简化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303号)办理换证工作的银行,此次不再办理换证工作。
广东省邮政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有相互代理资格的驻粤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由法人机构指定的省级分支机构应于2014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完成原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同时,可一并办理新增分支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具体要求参见《银行、邮政、保险公司等机构原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工作指引》(附件3)。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简化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30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王俊  王婧超
电话:85255670  85255656
电子邮件:circjy@126.com
特此通知
 
 
 
  广东保监局  
2014年6月13日

附件(电子文本):
广东银行、邮政、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附件

(责任编辑:梅州保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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