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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审批项目指南

时间:2016-02-17 16:09来源:未知 作者:梅州保协 点击:
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开业审批项目指南

项目名称: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开业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申请人:筹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申请人向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申报材料: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5.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审查原则或标准: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4)内控制度完善;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保监局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   他
    筹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分支开业申报材料并通过审查后,凭《行政许可收文回执》到筹建地保险行业协会申请现场验收。保险行业协会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提交验收报告。(责任编辑:梅州保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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