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客户黄某于2020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5万元,等待期90天。2020年12月初,保险公司收到黄某的理赔申请资料,显示2020年10月初确诊重疾。经过调查,黄某在2020年上半年通过多种渠道,成功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总数达500余万元,并在投保时确认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事项:“您目前是否已有或正在申请除本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该栏目填写“否”,明显故意隐瞒。因此保险公司以因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予给付保险金并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客户因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可能导致理赔拒赔。 为了保障客户权益,不管客户在投保时出于何种原因未履行如实告知或漏告知,在保单承保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补充告知。通过补充告知,保险公司将根据补充告知的信息对保单进行重新审核,给出新的核保结论。 如实告知不仅可以维护保险契约的公平性,更重要的是保护了客户的利益,避免因不如实告知所导致的解约、拒赔等风险。 (责任编辑:梅州保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