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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身保险行业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时间:2016-02-18 15:41来源:未知 作者:梅州保协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秩序,防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商业贿赂,建立实施

                                   广东省人身保险行业

                      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秩序,防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商业贿赂,建立实施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促进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和《转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省保协全体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在粤保协发〔2011〕38号文件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修改,签订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获得上级机构授权后,方可签订银保代理合作补充协议。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完成银保业务单证的送达、回收等管理工作。督促商业银行做好单证管理工作,杜绝出现长期占用空白单证、大量遗失空白单证等情况。
第四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必须明确约定手续费支付标准,并明确规定所有手续费一律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并改造业务财务管理系统,实现代理费用“跟单、跟代理网点”的核算模式。不得以虚列银保专管员人力、编造银保专管员激励方案、或向银保专管员发放不合理绩效工资等形式变相向银行销售人员支付账外利益。
保险公司及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私下以现金或其它方式支付代理机构或其经办人任何奖励或其他利益。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第六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应遵循保监发〔2011〕10号文和粤保监发〔2011〕202号文件精神,并根据2011年5月24日广东银行业及广东保险业双边会议商定的各年期产品框架费率标准签订合作协议,杜绝小账,明确列支银行柜面销售人员的激励费用。
第七条 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率不得超过以下约定的上限额度,并且所有支付的手续费均应统一进入大账。
(一)普通型及分红型两全寿险趸缴产品
1.保险期间为6年期及以内产品手续费率不得高于3.8%;
2.保险期间为7年期及以上产品手续费率不得高于4.5%。
(二)普通型及分红型两全寿险期缴产品
1.缴费期间为3年的产品,保险期限为20年及以下的产品手续费不得高于10%;保险期限20年以上的手续费率不得高于11%;
2.缴费期间为5—6年的产品,保险期限为20年及以下的手续费率不得高于15%,保险期限20年以上的手续费率不得高于17%;
3.缴费期间为7—10年期的产品,保险期限为20年及以下的手续费率不得高于20%;保险期限手续费率为20年以上的手续费率不得高于22%;
4.缴费期间为11—15年期的产品,保险期限为20年及以下的手续费率不得高于22%;保险期限手续费率为20年以上的手续费率不得高于25%;
5.缴费期间为16年期及以上的产品,不限保险期限,手续费率都不得高于27%。
(三)万能型人身保险趸缴产品手续费率不得高于4%;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手续费率不得高于4%;
(五)附加险手续费率应不高于主险,具体费率由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
第八条 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含补充协议)应在签约及审批完成后1个月内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备。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将及时更新汇总签约情况。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商业银行应当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专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的银保专管员管理档案,增员和聘用时认真审核其工作经历特别是保险从业经历。对一年内任职超过2家保险公司的人员审慎录用。业务销售过程中出现人员违规情况的,须及时报备行业协会,协会将进行行业内通报。
保险公司在聘用银保专管员时应遵守如下约定: 连续6个月内,接收同一地区同一公司银保专管员的累计数量不得超过5人(含)。
属于如下任一种情况的银保专管员不受上款规定所限:
(一)经保险公司相互之间协商同意转出(入)的;
(二)原保险公司主动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协议的;
(三)已与原保险公司解约(辞职)6个月以上的。
各保险公司可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向行业协会进行投诉和举证,协会查实后将责令其整改,并采取自律工作谈话、行业通报批评及提请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检查或处罚等措施。
第三章  自律检查与自律处罚
 
第十一条 为充分体现行业自律精神,维护公约的严肃性。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按照《寿险工作委员会规程》设立广东省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各保险公司分管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工作小组的成员。工作小组成员负责确保所在单位执行落实公约内容,监督其他公司的自律情况,并参与修订本公约及拟定检查处罚意见等相关工作会议。
同时,成立检查小组,由各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省保协寿险部工作人员组成,省保协分管寿险的副秘书长或寿险工作部主任担任组长。各保险公司须通过文件形式将参与检查小组人员名单上报省保协备案。检查小组具体负责本公约在广州市范围的自律检查事宜。每次检查的组成人员为5—7人,具体名单从执行小组成员中抽签决定(被检查公司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检查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对各签约单位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手续费协议的报备情况以及签订标准是否符合本公约规定;
(二)检查手续费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本公约规定;
(三)检查银保专管员业务行为以及专管员流动管理是否符合本公约规定。
第十三条  检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销售末端检查、客户访问、职场访问、单证检查、业务系统核对等方式,对成员单位银保业务经营情况开展明查暗访,接受查访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编造借口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检查小组开展常规例行检查时,受检对象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涉嫌重大违规行为或涉及重大投诉举报的成员单位,检查小组可直接对其单独开展突击性的检查或调查。
第十五条  必要情况下,检查小组有权决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或审计中介机构参与工作小组开展的各类检查、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被检查的公司应对所检查出来的违约事实进行现场确认,如对其持有异议的,应当场向检查小组提出,由检查小组及时组织现场复查,违约事实以复查结果为准;如仍有异议的,由检查小组报请广东保监局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违约行为经确认后,检查小组应及时制定整改要求和处罚意见并书面通知违约公司,违约公司应予接受并认真履行。
第十八条  接受自律检查的单位相关人员故意不提供自律检查所需的业务资料、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配合行业自律检查,甚至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检查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并报广东保监局处理。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有权对成员单位以下行为和情形予以自律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自律检查的;
(二)拒不接受和执行生效的自律处罚决定的;
(三)对予违规违约行为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四)对于检查人员以打击报复或威胁利诱等手段施加不正当影响的;
(五)工作小组审议认为应当给予自律处罚的其他情形。
检查小组所作出的自律处罚决定,由省协会正式发布。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有权作出如下自律处罚措施:
(一)行业自律工作谈话;
(二)行业通报批评;
(三)媒体曝光;
(四)公司业务品质排名及发布;
(五)由省协会提请广东保监局予以现场监管检查。
以上措施可单独执行,也可多项合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其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本公约,积极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和自律工作小组反映或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并协助查处。省保协寿险工作部为工作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自律工作小组监督举报电话为020-28098502。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应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地市的自律公约,并成立相应的自律工作小组和检查小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公约执行及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在书面正式征求会员公司意见后,由省保协下发文件,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须按本公约执行。若需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签约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梅州保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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